一、工程建筑抗震支架的設定規定
1、不可設定在很有可能造成 其應用作用產生阻礙等二次災難的部位;
2、針對有減振設備的設備,應留意其明顯震動對聯接件的危害,并避免 設備和建筑結構產生串聯諧振狀況。
3、工程建筑附設機電設備的防震支架應具備充足的彎曲剛度和抗壓強度;
4、其與建筑結構應有靠譜的聯接和鋼筋錨固,應以設備在遭受抗震設防等級地震危害后能快速修復運行。
二、抗震防震支架管路、電纜線、通風管道和設備的洞邊設定
1、應降低對關鍵載重構造預制構件的消弱;洞邊邊沿應有加固對策。
2、管路和設備與建筑結構的聯接,理應能應容許二者間有一定的相對性變位。
三、工程建筑附設機電設備的底座或聯接件理應能將設備承擔的地震功效所有傳送到建筑結構上。
建筑結構中,用于固定不動工程建筑附設機電設備埋件、外墻巖棉板的部位,應采用提升對策,以承擔附設機電設備發送給主體工程的地震功效。
四、工程建筑內的上位儲水箱應與所屬的構造預制構件靠譜聯接;8、9度時按照規定需選用時程剖析的多層建筑,尚宜計及水對建筑結構造成的額外地震功效效用。
五、在抗震設防等級地震下必須 持續工作中的附設設備,宜設定在建筑結構地震反映較小的部位;有關部位的構造預制構件應采取有效的提升對策。